第二十二条

有效

禁止向湿地保护区或外围保护地带排放废水、倾倒废弃物。

禁止在湿地保护区内新建生产设施,对于已有的生产设施,其污染物的排放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达不到标准的,限期搬迁。

地方法规 ·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