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三章 自然生态环境保护/第二节 高原湿地的生态环境保护第二十二条有效禁止向湿地保护区或外围保护地带排放废水、倾倒废弃物。禁止在湿地保护区内新建生产设施,对于已有的生产设施,其污染物的排放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达不到标准的,限期搬迁。地方法规 ·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8月27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