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三章 自然生态环境保护/第二节 高原湿地的生态环境保护第二十三条有效禁止在天然湿地边缘100米范围以内投放任何危害水体及水生生物的化学制品。因防疫需要向湿地范围内投放药物时,卫生防疫部门应当会同当地湿地行政主管部门,采取预防措施,避免对湿地生物资源造成损害。地方法规 ·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8月27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