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保护区对湿地生态环境进行保护。对阿万仓、采日玛、尼玛、达久滩、佐盖多玛、扎尕梁等湿地进行重点保护。
禁止在湿地保护区范围内进行开垦、采挖、猎捕、烧荒、采矿、爆破等可能造成湿地破坏的人为活动;禁止填埋、排干湿地或者擅自改变湿地用途;禁止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鱼类洄游通道、采挖野生植物或者猎捕野生动物。
禁止在湿地保护区及其外围保护地带内修建任何非保护性截水、取水或排水设施。未经县级以上湿地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不得在湿地保护区天然水道和湿地边缘50米以内设立任何建筑设施。
地方法规 ·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