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自治州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生态环境、水务、林业和草原、气象等主管部门编制、修订并组织实施灾后环境保护、植被恢复、地质灾害防治、水土保持、气象灾害防御等具体规划,严格项目的审批、建设、管理和监督。

地方法规 ·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