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三章 自然生态环境保护/第一节 森林、草原的生态环境保护第二十条有效自治州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生态环境、水务、林业和草原、气象等主管部门编制、修订并组织实施灾后环境保护、植被恢复、地质灾害防治、水土保持、气象灾害防御等具体规划,严格项目的审批、建设、管理和监督。地方法规 ·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8月27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