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三章 自然生态环境保护/第一节 森林、草原的生态环境保护第十九条有效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保护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对重要生态系统、生物物种及遗传资源实施有效保护,促进生物多样性保护与利用技术研发和推广,科学合理有序地利用生物资源。引进外来物种以及研究、开发和利用生物技术,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对生物多样性的破坏。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猎捕、毒杀、采伐、采集、加工、收购、交易、运输、滥食野生动植物等活动。地方法规 ·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8月27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