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国家以及省人民政府划定的生态保护红线,并编制本行政区域生态保护红线控制性详细规划。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对具有代表性的各种类型的自然生态系统区域,珍稀、濒危的野生动植物自然分布区域,重要的水源涵养区域,具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地质构造、著名溶洞和化石分布区、冰川、火山、温泉等自然遗迹,以及人文遗迹、古树名木,应当采取措施予以保护,严禁破坏。

地方法规 ·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