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章 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第十二条有效对江河源头、水源涵养地、水土保持区、自然保护地、湿地、湖泊、防风固沙、重要资源保护等具有特殊生态功能的区域,优先保护和管理。地方法规 ·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8月27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