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自治州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实施。
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应当包括生态保护、污染防治、环境质量改善的目标任务、保障措施等内容,并与国土空间规划相衔接。
生态环境保护规划需要修改或者调整的,应当按照原批准程序报批。修改或者调整的内容不得降低上级人民政府批准的环境保护规划的要求。
地方法规 ·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