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条有效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对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地方法规 ·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8月27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