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消防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五条有效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除应当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决定的外,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各自职权决定。责令停产停业,对当地经济、社会生活影响较大的,由消防救援机构提出意见,并由应急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报同级人民政府决定,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报告之日起七日内作出决定。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第六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