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消防条例/第三章 火灾预防第三十四条有效消防救援机构发现火灾隐患,应当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立即采取措施消除火灾隐患,并进行复查。消防救援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城乡消防安全布局、公共消防设施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或者发现存在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书面报告本级人民政府。接到报告的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核实情况,组织或者责成有关部门、单位采取措施予以整改。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