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4

In force

消防救援机构发现火灾隐患,应当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立即采取措施消除火灾隐患,并进行复查。

消防救援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城乡消防安全布局、公共消防设施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或者发现存在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书面报告本级人民政府。接到报告的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核实情况,组织或者责成有关部门、单位采取措施予以整改。

Local Regulations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29,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