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消防条例/第三章 火灾预防第二十八条有效消防产品的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没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生产企业应当制定企业标准,并经标准化主管部门备案,产品应当经具有法定资质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禁止生产、销售或者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以及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禁止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配件或者材料维修、保养消防设施和器材。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