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消防条例/第二章 消防职责第十五条有效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制定防火安全公约;(二)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和家庭防火知识宣传教育,进行防火安全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三)配合消防执法工作,及时报告火灾隐患情况;(四)根据需要建立志愿消防队或者专职消防队,开展火灾自防自救;(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