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地下管线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规划条件核实。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地方法规 · 抚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