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地下管线综合规划和专项规划,结合道路年度建设计划,向城市管理部门报送地下管线年度建设需求。
城市管理部门应当统筹道路年度建设计划和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年度建设需求,征求地下管线行业主管部门意见,编制地下管线年度建设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当年地下管线年度建设计划未组织实施的,应当重新编制。
地下管线年度建设计划一经批准,不得擅自调整。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管理部门申报;城市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核,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地下管线年度建设计划组织实施地下管线建设。地下管线工程未列入地下管线年度建设计划的,不得开工建设;因应急抢修等特殊原因实施的地下管线年度建设计划外的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完工后五个工作日内书面报告城市管理部门。
地方法规 · 抚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