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城市地下管线管理的综合协调工作,城市综合管廊、市政排水设施管理,以及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管理等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地下管线的规划管理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地下管线建设的施工许可、施工质量安全监管和档案信息管理等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公安、工业和信息化、应急管理、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利、国防动员、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地下管线相关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抚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