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城市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国土空间规划,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地下管线综合规划,书面征求同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有关军事机关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地下管线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土空间规划、地下管线综合规划和本行业发展规划,组织编制地下管线专项规划,书面征求同级自然资源、城市管理部门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编制地下管线综合规划和专项规划,应当依法征求地下管线权属单位、专家和公众等意见。地下管线综合规划和专项规划一经批准,应当严格执行;未经法定程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更改。
地方法规 · 抚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