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州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地下管线建设和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将地下管线建设和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地下管线建设和管理的资金投入,协调解决地下管线建设和管理重大事项。开发区管理机构按照所属人民政府的规定,履行辖区内地下管线相关建设和管理工作职责。地方法规 · 抚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