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地下管线建设和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将地下管线建设和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地下管线建设和管理的资金投入,协调解决地下管线建设和管理重大事项。

开发区管理机构按照所属人民政府的规定,履行辖区内地下管线相关建设和管理工作职责。

Local Regulations · 抚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