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州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九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危及地下管线安全或者妨碍地下管线正常使用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抚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