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州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有效地下管线权属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及时修复破损管线、更换老化管线或者补充缺失管线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处罚。地方法规 · 抚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