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地下管线建设单位或者权属单位未按照规定报送地下管线档案信息资料,或者未按照规定移交依法无需办理竣工验收的迁移、变更、废弃地下管线的档案信息资料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抚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