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州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有效地下管线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照要求设置地下管线标志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抚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