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地下管线综合管廊运营单位负责综合管廊的维护和日常管理,履行下列责任:
(一)养护和维修综合管廊共用设施,保障设施正常运行;
(二)配备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建立值班、检查、档案资料等维护管理制度;
(三)建立安全监控系统,制定安全保障制度,实时监控和定期巡检综合管廊;
(四)保持综合管廊整洁卫生、正常照明和良好通风;
(五)统筹协调管线入廊施工作业和入廊管线权属单位日常维护管理,配合入廊管线权属单位进行巡查、养护和维修;
(六)建立运行维护信息共享机制,定期向城市管理部门和入廊管线权属单位报送综合管廊运行维护管理情况;
(七)制定应急预案,配备应急物资,定期开展应急演练,发生险情时采取应急措施,及时通知入廊管线权属单位进行抢修,并报告相关主管部门;
(八)及时劝阻、制止综合管廊内擅自开工、未按照管廊保护方案施工等可能影响管廊安全的行为;
(九)保障综合管廊和入廊管线安全运行的其他责任。
地方法规 · 抚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