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州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第五章 综合管廊第二十八条有效已建设地下管线综合管廊的区域,规划入廊的各类地下管线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技术标准全部入廊;对于已规划入廊的地下管线,在综合管廊以外的位置进行建设的,发展改革、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等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既有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应当按照市、县(区)人民政府要求,将所属管线逐步迁移至综合管廊。地方法规 · 抚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