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国防动员以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地下管线综合管廊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地下管线综合管廊的规划设计应当充分考虑区域开发与改造对未来基础设施容量、地下管线入廊敷设和引出支线的需求,并兼顾海绵城市建设、人民防空以及其他特殊需要,为地下管线入廊敷设预留空间容量和接口。

综合管廊规划区内的专业管线规划,应当与综合管廊专项规划相衔接。

地方法规 · 抚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