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州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第四章 运行维护第二十五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危及地下管线安全、妨碍地下管线正常使用的行为:(一)擅自占压地下管线及其养护管理通道;(二)损坏地下管线;(三)擅自占用、迁移、接驳地下管线;(四)在地下管线保护范围内堆放或者排放易燃、易爆、有腐蚀性的物质,种植深根性植物;(五)涂改、损坏、覆盖、擅自移动、擅自拆除地下管线的安全警示标志;(六)其他危及地下管线安全、妨碍地下管线正常使用的行为。地方法规 · 抚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