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地下管线需要废弃的,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应当及时拆除,并报告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部门;无法拆除的,应当进行安全处理并将管道口及其检查井封填。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开展老旧地下管线清理和改造。权属不明的老旧或者废弃地下管线,由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清理、改造或者拆除、封填。

地方法规 · 抚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