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5
In force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危及地下管线安全、妨碍地下管线正常使用的行为:
(一)擅自占压地下管线及其养护管理通道;
(二)损坏地下管线;
(三)擅自占用、迁移、接驳地下管线;
(四)在地下管线保护范围内堆放或者排放易燃、易爆、有腐蚀性的物质,种植深根性植物;
(五)涂改、损坏、覆盖、擅自移动、擅自拆除地下管线的安全警示标志;
(六)其他危及地下管线安全、妨碍地下管线正常使用的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抚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