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应当及时抢修地下管线故障;地下管线发生事故的,应当及时向城市管理、应急管理等部门报告。

抢修后发生管线位置变化或者管线迁移的,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应当在抢修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将有关信息资料报送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部门。

地方法规 · 抚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