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地下管线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责任:
(一)设置施工标志牌,标明地下管线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施工期限、负责人和联系电话等内容;
(二)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设置安全防护和警示设施,采取扬尘、噪声防治措施以及生态保护措施,文明施工;
(三)依附于道路建设的,按照道路建设单位安排的工期进行施工;经批准占用或者挖掘道路的,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
(四)核实既有地下管线现状资料,按照施工方案和既有地下管线安全保护方案施工;
(五)发现未查明的地下管线,或者发现既有地下管线埋设位置与现状资料不相符的,立即停止施工,采取相应保护措施,探测查明既有地下管线实际情况方可施工,并报告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部门;
(六)损坏既有地下管线的,立即停止施工,采取应急保护措施,并报告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和权属单位,以及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部门;
(七)配合做好地下管线相关测量工作;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
地方法规 · 抚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