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州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第三章 建设第十八条有效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标准和要求以及下列规定,设置地下管线标志:(一)在管线本体或者规定位置设置标志;(二)以非开挖方式敷设地下管线的,设置地面永久性标志;(三)高危管线设置地面永久性安全警示标志,燃气管线设置地面永久性警示带。地方法规 · 抚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