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标准和要求以及下列规定,设置地下管线标志:

(一)在管线本体或者规定位置设置标志;

(二)以非开挖方式敷设地下管线的,设置地面永久性标志;

(三)高危管线设置地面永久性安全警示标志,燃气管线设置地面永久性警示带。

地方法规 · 抚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