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等建设项目需要迁移、改动既有地下管线的,建设单位应当与既有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协商实施方案,明确迁移、改动既有地下管线的费用承担、施工期限等事项。

地下管线工程施工时,因场地条件或者地下空间占用等原因,需要变动地下管线平面位置、标高和规格的,除故障抢修以外,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办理变更手续后,方可组织施工。

地方法规 · 抚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