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州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第三章 建设第十四条有效地下管线工程施工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控制道路占用、挖掘的总量、规模和期限,合理安排施工时间,在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占用期满或者挖掘施工竣工后,应当及时清理现场,恢复城市道路原状,并通知城市管理部门检查验收。地下管线工程施工临时占用或者挖掘由城市管理部门管理的城市道路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交纳城市道路占用费或者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地方法规 · 抚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