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地下管线工程与主体工程同步建设的,主体工程建设单位应当统筹主体工程和地下管线工程的施工,协助和督促地下管线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做好相关工作。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时,依附于道路的地下管线工程应当与道路工程同步建设;确实不能同步建设的,道路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要求预留地下管线位置,并在路口预留地下管线过路通道。

新建、改建城市住宅设置的阳台(露台)污水管道,不得接入雨水管道。

地方法规 · 抚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