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朝医医疗服务体系建设纳入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统筹医疗机构设置,建立健全朝医医疗机构。

鼓励政府举办的综合医院、妇幼保健机构和有条件的专科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设置朝医科室。支持社会力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举办朝医医疗机构和设置朝医科室。

自治州行政区域内各级公立朝医医疗机构以医疗联合体等方式提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民营中医医疗机构的朝医药服务能力和水平。逐步形成融预防保健、疾病治疗、康复和康养于一体的朝医药服务体系,提供覆盖全生命周期的朝医药服务。

地方法规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