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高等院校、医疗机构和药品生产企业等协同创新,共同建立科学研究基地,实现朝医药“产、学、研、医、用”一体化,促进朝医药理论和技术方法的继承和创新。支持运用现代化技术和工艺,研究开发具有朝医药特点的医疗机构制剂、成药等,加大二次开发力度,培育具有竞争力的朝药品牌。

地方法规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