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朝医药事业发展的需要以及本地区社会经济发展实际,建立经费保障机制。设立朝医药发展经费,将发展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用于扶持朝医药基本医疗、科研创新、人才培养、产业发展、保护与宣传等重点建设项目。构建多元化筹资渠道,鼓励和支持组织和个人捐赠、资助朝医药事业。

自治州、县(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朝医药经费的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挪用、截留,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监督。

地方法规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