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发展朝医药条例第六条有效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朝医药管理工作,配备专职管理人员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朝医药管理工作。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朝医药有关的工作。地方法规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6月1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