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配合做好国家、省级相关部门对朝医药古籍文献收集、整理、研究和保护工作。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做好朝医药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推荐、申报、评选工作,推进朝医药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和传承。

支持著名朝医药专家学术思想和临床诊疗经验以及民间特色诊疗经验和技术的挖掘、整理、研究、利用。

有关单位和朝医医疗机构应当加强重要朝医药文献资料的管理、保护和利用。

地方法规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