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以下措施对朝药材资源保护管理:

(一)对药用野生动植物资源实行动态监测和定期普查,鼓励发展人工种植养殖,支持依法开展珍贵、濒危药用野生动植物的保护、繁育及其相关研究;

(二)加强长白山药材资源保护和利用,支持建立朝药材濒危品种、道地药材种植养殖基地和良种繁育基地。提倡仿野生栽培和野生抚育、生态种植和生态养殖,保证道地药材的优良药性;

(三)建立规范管理的朝药生产加工基地,积极推进朝医药产业化进程,保证朝医的临床需求;

(四)实行朝药材和朝成药原产地保护和标识保护。

地方法规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