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第二章 国家秘密的范围和密级第二十一条有效国家秘密载体以及属于国家秘密的设备、产品(以下简称密品)的明显部位应当作出国家秘密标志。国家秘密标志应当标注密级、保密期限。国家秘密的密级或者保密期限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对原国家秘密标志作出变更。无法作出国家秘密标志的,确定该国家秘密的机关、单位应当书面通知知悉范围内的机关、单位和人员。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2024年9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