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第二章 国家秘密的范围和密级第二十二条有效机关、单位对所确定的国家秘密,认为符合保密法有关解除或者变更规定的,应当及时解除或者变更。机关、单位对不属于本机关、本单位确定的国家秘密,认为符合保密法有关解除或者变更规定的,可以向原定密机关、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单位提出建议。已经依法移交各级国家档案馆的属于国家秘密的档案,由原定密机关、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解密审核。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2024年9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