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等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黑木耳及其制品质量安全检测体系,至少每年组织一次对黑木耳及其制品抽样检验,并依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布检验结果,保障黑木耳及其制品质量安全。

地方法规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