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促进黑木耳产业发展条例/第五章 质量监管第三十一条有效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黑木耳菌需物资经营主体、黑木耳菌种企业监督管理。严把原材料、投入品安全关,严厉打击无证生产经营菌种等违法行为。地方法规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6月1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