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七条

有效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

报请批准地方性法规的书面报告,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签署。

地方法规 · 滨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