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七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表决程序第四十六条有效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提出的意见,对地方性法规案进行统一审议,提出审议结果报告和地方性法规草案修改稿,对重要的不同意见应当在审议结果报告中予以说明。对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没有采纳的,应当向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反馈。法制委员会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应当邀请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成员列席会议,发表意见。地方法规 · 滨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6月5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