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七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表决程序第四十五条有效常务委员会分组会议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提案人应当派人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常务委员会分组会议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根据小组要求,有关机关、组织应当派人介绍情况。地方法规 · 滨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6月5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