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组织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应当确定起草工作负责人,落实起草工作人员,并根据立法计划的要求作出起草进度安排;不能按期完成起草工作的,应当向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说明情况。

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根据需要,听取有关地方性法规草案起草工作的情况汇报,督促按期完成起草工作。

地方法规 · 滨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