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四章 地方性法规草案起草第十九条有效组织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应当确定起草工作负责人,落实起草工作人员,并根据立法计划的要求作出起草进度安排;不能按期完成起草工作的,应当向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说明情况。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根据需要,听取有关地方性法规草案起草工作的情况汇报,督促按期完成起草工作。地方法规 · 滨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6月5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